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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yōu)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為進一步支持穩(wěn)就業(yè)、保就業(yè)、促消費,助力構建新發(fā)展格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進一步簡便優(yōu)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nèi)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nèi)后續(xù)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二、對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比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公告》主要優(yōu)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一是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任職且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所得,且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雇并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個人,如保險營銷員和證券經(jīng)紀人。同樣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申報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的累計勞務報酬(不扣減任何費用及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本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得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為小李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例】小趙2020年3-12月在B單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設小趙2021年還在B單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單位,則不適用本公告。
優(yōu)化后的預扣預繳方法:對符合《公告》規(guī)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nèi)后續(xù)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同時,依據(jù)稅法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仍應按稅法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例】小張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fā)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fā)放4000元工資。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各項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張1月需預繳個稅(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無需預繳個稅;全年算賬,因其年收入不足6萬元,故通過匯算清繳可退稅150元。采用本公告規(guī)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后,小張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計減除費用6萬元而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匯算清繳。
【例】小周為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為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fā)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標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情況下,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小周每月需預繳個稅30元。采用本公告規(guī)定的新預扣預繳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計收入(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稅;從8月份起,小張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每月需要預扣預繳的稅款計算如下:
8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預扣預繳稅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需要說明的是,對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納稅人,如扣繳義務人預計本年度發(fā)放給其的收入將超過6萬元,納稅人需要納稅記錄或者本人有多處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預計超過6萬元等原因,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份稅款扣繳申報前經(jīng)雙方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計算并預繳個人所得稅。
【例】上例中,假設A單位預計2021年為小周全年發(fā)放工資96000元,可在2021年1月工資發(fā)放前和小周確認后,按照原預扣預繳方法每月扣繳申報30元稅款。
關于新政策,個人和企業(yè)都應該認真學習,對于企業(yè)來說必須認真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span>
對于每個員工來說,應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妥善保存?zhèn)洳榭鄢Y料。應當依法對納稅人報送的相關涉稅信息和資料保密。不得擅自更改信息。納稅人對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發(fā)現(xiàn)不符的,可以要求修改,拒絕修改,應當報告稅務機關。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次年需要由扣繳義務人繼續(xù)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于每年12月份對次年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內(nèi)容進行確認,并報送至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扣繳義務人于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后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個稅扣除和我們每個員工息息相關,公司也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在不斷變化的稅務政策下我們要不斷學習,共同進步!